關于印發(fā)《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的通知
財預〔2021〕11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績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fā)〔2014〕4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fā)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5號)、《財政部關于加快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fā)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財預〔2020〕94號)、《財政部關于印發(fā)<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通知》(財庫〔2015〕192號)等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我們制定了《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F予印發(fā),請參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
財政部
2021年9月8日
附件: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管理,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績效,防范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fā)〔2014〕4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fā)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5號)、《財政部關于加快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fā)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財預〔2020〕94號)、《財政部關于印發(fā)<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通知》(財庫〔2015〕192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規(guī)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屬于財政預算管理范疇,主要是對新增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目,因債券項目實施條件變化等原因導致專項債券資金無法及時有效使用,需要調整至其他項目產生的專項債券資金用途變動。
第三條 專項債券資金使用,堅持以不調整為常態(tài)、調整為例外。專項債券一經發(fā)行,應當嚴格按照發(fā)行信息公開文件約定的項目用途使用債券資金,各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嚴格履行規(guī)定程序,嚴禁擅自隨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嚴禁先挪用、后調整等行為。
第四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由省級政府統籌安排,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章 項目調整條件
第五條 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目,可以申請調整的具體情形包括: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發(fā)生重大變化,確無專項債券資金需求或需求少于預期的;
(二)項目竣工后,專項債券資金發(fā)生結余的;
(三)財政、審計等發(fā)現專項債券使用存在違規(guī)問題,按照監(jiān)督檢查意見或審計等意見確需調整的;
(四)其他需要調整的。
第六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調整安排的項目必須經審核把關具備發(fā)行和使用條件。項目屬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且預期收益與融資規(guī)模自求平衡。項目前期準備充分、可盡早形成實物工作量。項目周期應當與申請調整的債券剩余期限相匹配。
(二)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yōu)先支持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重點領域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
(三)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yōu)先選擇與原已安排的項目屬于相同類型和領域的項目。確需改變項目類型的,應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
(四)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嚴禁用于置換存量債務,嚴禁用于樓堂館所、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依法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第七條 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yōu)先用于本級政府符合條件的項目,確無符合條件項目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收回專項債券資金和對應的專項債務限額統籌安排。
第三章 項目調整程序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原則上每年9月底前可集中組織實施1到2次項目調整工作。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梳理本級政府專項債券項目實施情況,確需調整專項債券用途的,要客觀評估擬調整項目預期收益和資產價值,編制擬調整項目融資平衡方案、財務評估報告書、法律意見書,經同級政府同意后,及時報送省級財政部門。
擬調整項目融資平衡方案應當準確反映項目基本情況、前期手續(xù)、投融資規(guī)模、收益來源、建設周期、分年度投資計劃、原債券期限內預期收益與融資平衡情況、原已安排的項目調整原因、潛在風險評估、主管部門責任、調整后債券本息償還安排等。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各地調整申請,統籌研究提出包括專項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券項目在內的調整方案,于10月底前按程序報省級政府批準后,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 項目調整執(zhí)行管理
第十條 按照預算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規(guī)范專項債券項目調整涉及的預算調整和調劑管理。省級政府批準后,對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涉及增加或減少預算總支出、調減預算安排的專項債券重點支出數額、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按程序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他預算調劑事項,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guī)定,規(guī)范專項債券項目調整涉及的預算執(zhí)行管理。對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對原項目對應的預算科目收入、支出進行調減,對調整安排的項目對應的預算科目收入、支出進行調增。原項目調減的金額應等于調整安排的項目調增的金額。涉及跨地區(qū)專項債券調整的,要對專項債券的債務(轉貸)收入、債務(轉貸)支出等預算科目進行相應調整。涉及跨年度專項債券調整的,要按照收付實現制核算要求,在當年預算收支中對相關預算科目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地區(qū)間調整債券資金用途時,應與相關地區(qū)重新簽署轉貸協議或通過預算指標文件明確調整事宜。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十三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省級財政部門要按以下原則及時進行信息公開:
(一)專項債券用途調整,不改變原專項債券注冊信息,包括債券發(fā)行量、期限、代碼、名稱、利率、兌付安排等。
(二)專項債券用途調整,要發(fā)布調整公告,重點說明調整事項已經省級政府批準,一并公開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指標、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情況、專項債務情況等。
(三)專項債券用途調整,要公布項目調整信息,包括調整前原已安排的項目名稱、調整金額,以及調整后項目概況、分年度投資計劃、項目資金來源、預期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潛在風險評估、主管部門責任、第三方評估信息(包括財務評估報告書、法律意見書、信用評級報告等)等。
(四)其他按規(guī)定需要公開的信息。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于省級政府批準后(涉及預算調整的按程序報省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后)的10個工作日內,在全國統一的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平臺(www.celma.org.cn),以及省級政府或財政部門門戶網站、發(fā)行登記托管機構門戶網站等公開相關預算調整和項目調整信息。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省級政府、市縣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后的10個工作日內,在本級政府或財政部門門戶網站公開本地區(qū)專項債券用途調整相關信息。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管理一體化要求,通過信息管理系統全過程登記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情況,督促相關部門和項目單位及時規(guī)范使用債券資金,提高使用績效。
第十六條 財政部各地監(jiān)管局依法對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實施監(jiān)督,確保發(fā)揮債券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目調整規(guī)模大、頻次多的地區(qū)或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可適當扣減下一年度新增專項債券額度,引導各地區(qū)、各部門提升專項債券項目儲備和安排的精準性、規(guī)范性。
第十八條 各地不得違規(guī)調整專項債券用途,嚴禁假借專項債券用途名義挪用、套取專項債券資金。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指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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