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jiān)會辦公廳關于保險資金投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jiān)辦發(fā)〔2021〕120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豐富保險資產配置結構,助力盤活基礎設施存量資產,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險公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等規(guī)定,經銀保監(jiān)會同意,現就保險資金投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礎設施基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基礎設施基金,是指依據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有關規(guī)定設立并公開發(fā)行,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人管理,主要投資于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并通過資產支持證券持有基礎設施項目公司全部股權的基金產品。
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統稱保險機構)開展基礎設施基金投資業(yè)務的,應當公司治理完善,市場信譽良好,具備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和投資管理制度,經營審慎穩(wěn)健。
三、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自行投資基礎設施基金的,應當具備不動產投資管理能力,最近一年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結果不得低于80分,上季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他專業(yè)管理機構投資基礎設施基金的,最近一年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結果不得低于60分,上季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
四、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受托管理保險資金或通過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基礎設施基金的,應當具備債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且公司最近一年監(jiān)管評級結果不得低于C類。
五、保險資金投資的基礎設施基金,基金管理人和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在注冊資本、管理資產、專業(yè)人員、資產托管、風險隔離等方面,應當符合銀保監(jiān)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監(jiān)管要求。其中,基金管理人和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的管理資產和專業(yè)人員可以合并計算。
六、保險機構應當健全公司治理,完善投資基礎設施基金的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建立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一致的投資決策和授權制度,明確相關決策機構的決策權限。
七、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投資的基礎設施基金及投資于基礎設施基金比例不低于80%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納入不動產類資產投資比例管理。
八、保險機構投資基礎設施基金前,應當對基礎設施基金持有項目的經營管理、財務、現金流、法律權屬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形成分析評估報告。
九、保險機構應當加強投資基礎設施基金的風險管理,按照上市權益類資產投資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防范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
十、保險機構應當審慎評估投資基礎設施基金可能出現的重大風險,制定相應風險處置預案。基金凈資產發(fā)生10%及以上損失,基礎設施項目運營、項目現金流或產生現金流能力發(fā)生重大變化的,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向銀保監(jiān)會報告。
十一、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將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基金情況納入季度資金運用情況報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將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基礎設施基金情況納入年度產品業(yè)務管理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相關投資情況、項目運營情況、風險管理情況等。
十二、保險機構違反本通知規(guī)定投資基礎設施基金的,銀保監(jiān)會將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監(jiān)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中國銀保監(jiān)會辦公廳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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